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 緩召 ( 107 年 06 月 28 日)
第31條
經核准緩召者,如緩召期限屆滿,而緩召原因尚未消滅,得檢具緩召證明 書及有關證件,依原申請程序申請延長,由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核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