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 緩召 ( 107 年 06 月 28 日)
第29條
依兵役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得予緩召者,依下列規定辦理:

一、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在追訴中或受羈押處分中者,應於接 到召集令時,由本人或其戶長檢具必要證件,向戶籍地國防部所屬權 責單位申請緩召。

二、犯罪判處徒刑在執行中者,其緩召應依司 (軍) 法機關之通知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