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 緩召 ( 107 年 06 月 28 日)
第27條
兄弟同時接獲動員、臨時召集令時,得協議推定一名負擔家庭生計主要責 任,依兵役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二目規定申請緩召;無法協議而 均申請時,得依軍事需要之專長擇一核准之;其在申請期間,得准予延期 入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