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 緩召 ( 107 年 06 月 28 日)
第25條
兵役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,指其家屬均屬 六十歲以上或二十歲以下,或患有身心障礙,無其他家屬照顧者。

符合兵役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得予緩召人員,應依國防部公告 期限,檢具證明文件,向戶籍地鄉 (鎮、市、區) 公所申請,陳報直轄市 、縣 (市) 政府,轉送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核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