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 緩召 ( 107 年 06 月 28 日)
第23條
國防工業緩召機構應就其所屬得予緩召之人員,造具名冊,並檢附有關證 明,送請戶籍地之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核准。

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對轄區內之國防工業緩召機構,應適時訪查,如發現 有歇業、停工情形或因業務變更、承攬關係消滅者,應報請國防部廢止其 國防工業緩召機構資格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