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 緩召 ( 107 年 06 月 28 日)
第22條
國防工業緩召機構,應列舉符合前條第二款規定之專門技術職務,向其中 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,轉送國防部核定;其機構名稱或專門技術職務 之編制、職稱變動時,亦同。

前項申請,國防部得視需要會同有關機關審議後核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