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 緩召 ( 107 年 06 月 28 日)
第21條
兵役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現任國防工業專門技術員工,應具條 件如下:

一、於國防工業緩召機構任職滿一年者。

二、擔任之專門技術職務,他人不能代替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