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 緩召 ( 107 年 06 月 28 日)
第20條
兵役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國防工業,其種類如下:

一、國防部及所屬機關直接經辦之軍需工業。

二、國防部軍需工業動員計畫中之公民營工業。

三、承攬國防部及所屬機關軍事工程之公民營工業。

四、維持國防所需之動力機構。

五、維持國防所需之資源開發、提鍊機構。

六、國防及民生所需之重要給水機構。

七、全民防衛動員所需戰時重要生產事業。

符合前項國防工業之公民營機構,應檢具相關資料,向其中央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申請,轉送國防部核定為國防工業緩召機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