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 緩召 ( 107 年 06 月 28 日)
第19條
兵役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患病經證明不堪負作戰任務者,指患 重大疾病或傷殘不能行動,不符常備役體位之後備軍人及補充兵。

前項人員由其本人、戶長或其家屬,檢具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 院診斷證明書,向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申請核准;已接獲召集令者,向召 集單位申請,轉送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核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