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 緩徵 ( 107 年 06 月 28 日)
第17條
依兵役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緩徵,依下列規定辦理:

一、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在追訴中者,由其本人、戶長或 其家屬,檢附起訴書或其他證明,送戶籍地鄉(鎮、市、區)公所, 轉報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核准之。

二、犯罪判處徒刑在執行中者,由司(軍)法機關造送名冊,通知其戶籍 地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核准之,或由戶籍地鄉(鎮、市、區)公所 ,檢具法務部之通報及相關證明,轉報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核准之 。

經交付保安處分在執行中者,其緩徵準用前項第二款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