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 緩徵 ( 107 年 06 月 28 日)
第15條
應受現役徵集之在學學生,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得緩徵:

一、肄業學校未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。

二、入學學籍未符合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。

三、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生未經內政部核定,再就讀相同等級或低於原 等級之學校。

四、就讀大專校院以下進修學校年齡逾二十八歲仍未畢業。

五、就讀前款以外學校年齡逾三十三歲仍未畢業。

應受現役徵集之學生,參與實驗教育年齡逾二十四歲仍未完成者,不得緩 徵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