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 緩徵 ( 107 年 06 月 28 日)
第14條
經核准緩徵之學生,延長其修業年限者,學校應於次學期註冊截止之日起 一個月內,繕造名冊送其戶籍地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繼續緩徵。

參與實驗教育之學生,未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取得學籍者,經核准緩徵後, 延長其實驗教育計畫期程,應由學生本人、戶長或其家屬檢附直轄市、縣 (市)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,向戶籍地鄉(鎮、市、區)公 所申請,轉報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繼續緩徵。

第一項學生留級、復學、轉學、轉系、轉科而影響原核准修業年限或前項 學生因參與之實驗教育計畫變更而影響原核准實驗教育計畫期程者,均應 重新辦理緩徵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