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 緩徵 ( 107 年 06 月 28 日)
第13條
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接到學校造送之申請緩徵學生名冊,經查無第十五 條所定情形,應予核准,並將名冊一份送還原申請學校。

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接到未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取得學籍之實驗教育學生 緩徵申請,經查無第十五條第二項所定情形,應予核准。

第一項役男志願於專科以上學校在學寒、暑假期間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 時,仍受徵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