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 緩徵 ( 107 年 06 月 28 日)
第12條
申請緩徵學生名冊未送達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前,學生收受徵集令時, 得由學校出具證明書,交由學生本人、戶長或其家屬持向戶籍地鄉(鎮、 市、區)公所,轉報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,申請緩徵。

參與實驗教育之學生,未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取得學籍者,其收受徵集令時 ,得由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出具證明文件,交由學生本人 、戶長或其家屬持向戶籍地鄉(鎮、市、區)公所,轉報直轄市、縣(市 )政府,申請緩徵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