徵兵規則  抽籤 ( 106 年 09 月 12 日)
第22條
實施抽籤時,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應派員監督,由鄉(鎮、市、區)長 主持,指揮所屬人員辦理,並得邀請當地民意機關代表或公正人士到場監 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