徵兵規則  抽籤 ( 106 年 09 月 12 日)
第19條
經徵兵檢查後,適服常備兵役現役、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之役男,應以抽籤 決定軍種、主要兵科及徵集順序。

第20條
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應統籌辦理抽籤,並以鄉(鎮、市、區)為單位, 在各鄉(鎮、市、區)公所指定地點舉行,並擬定抽籤計畫,編造抽籤名 冊及編成各鄉(鎮、市、區)抽籤組。

前項抽籤名冊,應按役男體位等級、教育程度編造之。

第21條
鄉(鎮、市、區)公所應於抽籤十日前,以抽籤通知書,將抽籤時間、地 點及注意事項,通知應參加抽籤之役男。

第22條
實施抽籤時,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應派員監督,由鄉(鎮、市、區)長 主持,指揮所屬人員辦理,並得邀請當地民意機關代表或公正人士到場監 證。

第23條
抽籤由役男或有行為能力之家屬到場行之;未到場者,由鄉(鎮、市、區 )長或其指派之代表代抽,代抽結果應通知役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