徵兵規則  抽籤 ( 106 年 09 月 12 日)
第20條
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應統籌辦理抽籤,並以鄉(鎮、市、區)為單位, 在各鄉(鎮、市、區)公所指定地點舉行,並擬定抽籤計畫,編造抽籤名 冊及編成各鄉(鎮、市、區)抽籤組。

前項抽籤名冊,應按役男體位等級、教育程度編造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