徵兵規則  徵兵檢查 ( 106 年 09 月 12 日)
第18條
役男得向居住地之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申請代辦徵兵檢查,代檢地之直 轄市、縣(市)政府於役男受檢後,應將檢查結果函送其戶籍地直轄市、 縣(市)政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