徵兵規則  徵兵檢查 ( 106 年 09 月 12 日)
第17條
應受徵兵檢查之役男,因身心障礙或痼疾不能到場受檢者,得由徵兵檢查 會派醫事人員至其住所檢查,判定體位。

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於辦理徵兵檢查前,應向社政單位比對役男身心障 礙資料,或由役男檢具身心障礙證明(手冊)或重大傷病證明,符合身心 障礙或重大傷病與體位區分標準免役體位判等對照表規定者,由徵兵檢查 會判定其體位;有疑義者,送請指定之檢查醫院或複檢醫院辦理檢查。

前項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與體位區分標準免役體位判等對照表,由國防部 會同內政部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