徵兵規則  徵兵檢查 ( 106 年 09 月 12 日)
第11條
鄉(鎮、市、區)公所應於徵兵檢查十日前,將徵兵檢查時間、地點及注 意事項通知應受徵兵檢查之役男。

役男具緩徵原因者,得俟緩徵原因消滅後,始通知其接受徵兵檢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