戶籍法  登記之變更、更正、撤銷及廢止 ( 104 年 01 月 21 日)
第21條
戶籍登記事項有變更時,應為變更之登記。

第22條
戶籍登記事項有錯誤或脫漏時,應為更正之登記。

第23條
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時,應為撤銷之登記。撤銷中華民國 國籍之喪失或撤銷中華民國國籍者,亦同。

第24條
戶籍登記事項嗣後不存在時,應為廢止之登記。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或臺灣 地區人民身分者,亦同。

第25條
登記後發生訴訟者,應俟判決確定或訴訟上和解或調解成立後,再為變更 、更正、撤銷或廢止之登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