戶籍法  登記之變更、更正、撤銷及廢止 ( 104 年 01 月 21 日)
第23條
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時,應為撤銷之登記。撤銷中華民國 國籍之喪失或撤銷中華民國國籍者,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