戶籍法
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
( 104 年 01 月 21 日)
第61條
國民身分證之初領、補領、換領及全面換領,依下列規定辦理:
一、初領、補領或全面換領: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。
二、換領: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者,向各該申請登記 之戶政事務所申請;國民身分證有毀損或更換相片之情形者,得向任 一戶政事務所申請。
前項第一款所定情形,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,並刊登公報者,得向戶籍地 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