戶籍法  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 ( 104 年 01 月 21 日)
第60條
初領或補領國民身分證,應由本人親自為之。

換領國民身分證,由本人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。但更換相片換領者 ,應由本人親自為之。

戶長親自或委託戶內人口辦理全戶或部分戶內人口之遷徙登記時,須同時 申請戶內人口之換領國民身分證,不受前項須以書面委託他人辦理之限制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