戶籍法  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 ( 104 年 01 月 21 日)
第56條
國民身分證應隨身攜帶,非依法律不得扣留。

戶口名簿由戶長保管。戶內人口辦理戶籍登記時,戶長應提供戶口名簿, 不得扣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