戶籍法  登記之類別 ( 104 年 01 月 21 日)
第12條
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,致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,或辨識其意思 表示效果之能力,顯有不足之情事,經法院為輔助之宣告者,應為輔助登 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