政黨法  政黨之設立 ( 106 年 12 月 06 日)
第9條
依第七條規定完成備案之政黨,應依法向主事務所所在地地方法院聲請辦 理法人設立登記,並於完成法人登記後三十日內,將法人登記證書影本送 主管機關備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