政黨法  罰則 ( 106 年 12 月 06 日)
第40條
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、第三項規定,不為申報或不依法定方式申報,經 主管機關通知其限期申報或補正;屆期未申報者,處政黨新臺幣一百萬元 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,未補正或經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,處政黨新臺幣 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;經限期辦理而不遵從者,並得按次處罰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