政黨法  罰則 ( 106 年 12 月 06 日)
第37條
違反第十八條規定者,處政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;經限期解散該黨團組織,屆期仍不解散者,並得按次處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