政黨法  政黨之處分、解散及合併 ( 106 年 12 月 06 日)
第31條
政黨合併者,其依政黨比例方式產生之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 員資格,不受影響。如有出缺時,依出缺人原屬政黨合併前登記之候選人 名單按順位依序遞補。

政黨合併者,其各該合併政黨之得票率未達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者, 不因合併後已達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予以補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