政黨法  總則 ( 106 年 12 月 06 日)
第3條
本法所稱政黨,指由中華民國國民組成,以共同政治理念,維護自由民主 憲政秩序,協助形成國民政治意志,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之團體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