政黨法  總則 ( 106 年 12 月 06 日)
第1條
為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,確保政黨之組織及運作符合民主原則,以健全 政黨政治,特制定本法。

第2條
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內政部。

第3條
本法所稱政黨,指由中華民國國民組成,以共同政治理念,維護自由民主 憲政秩序,協助形成國民政治意志,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之團體 。

第4條
政黨以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為其組織區域,得設立分支機構。

政黨之主事務所,應設於前項組織區域內。

第5條
政黨之組織及運作,應符合民主原則。

第6條
政黨使用公共場地、大眾傳播媒體及其他公共給付,應受公平之對待,不 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