政黨法  政黨之處分、解散及合併 ( 106 年 12 月 06 日)
第28條
政黨得依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之決議,解散或與其他政黨合併。

前項政黨解散後,應於三十日內報主管機關備案。

第一項政黨與其他政黨合併而設立新政黨者,應依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,原政黨之權利義務並由新政黨承受;因合併而解散者,由合併後存續之 政黨,依第十條規定辦理,解散政黨之權利義務並由合併後存續之政黨承 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