政黨法  政黨之處分、解散及合併 ( 106 年 12 月 06 日)
第27條
政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廢止其備案:

一、連續四年未召開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,經主管機關限期召開仍不 召開。

二、連續四年未依法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。

三、備案後一年內未完成法人登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