政黨法  政黨之處分、解散及合併 ( 106 年 12 月 06 日)
第25條
主管機關為審議政黨之處分事件、政黨之名稱、簡稱或政黨標章備案疑義 之認定及相關事項,應遴聘社會公正人士以合議方式辦理之。

前項合議制之成員具有同一黨籍者,不得超過總額三分之一,且任一性別 不得少於三分之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