政黨法  政黨之組織及活動 ( 106 年 12 月 06 日)
第16條
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之決議,應有黨員或黨員代表二分之一以上之出 席,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行之。但下列事項應經出席人數三分之 二以上決議:

一、章程之訂定或變更。

二、政黨之合併或解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