政黨法
政黨之組織及活動
( 106 年 12 月 06 日)
第14條
政黨標章,不得有下列情形:
一、與已設立之政黨標章相同或近似者。
二、有減損已設立政黨標章之識別性者。
三、有歧視性或仇恨性意涵者。
政黨之標章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,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補正;屆期未 補正或經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,不予備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