政黨法  政黨之組織及活動 ( 106 年 12 月 06 日)
第13條
新設立之政黨得於申請政黨備案時,同時檢具標章備案申請書及標章電子 檔,向主管機關申請標章備案。

已設立之政黨,辦理標章備案或變更標章時,應檢具章程、標章備案申請 書及標章電子檔,向主管機關申請標章備案或變更備案。

政黨標章備案申請書,應載明下列事項:

一、政黨名稱。

二、申請日期。

三、政黨標章設計意涵。

四、政黨標章圖樣。

五、成立大會或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通過日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