政黨法  政黨之組織及活動 ( 106 年 12 月 06 日)
第12條
政黨之章程,應載明下列事項:

一、名稱。有簡稱者,其簡稱。

二、有標章者,其標章。

三、宗旨。

四、主事務所所在地。

五、組織及職權。

六、黨員之入黨、退黨、紀律、除名、仲裁及救濟。

七、黨員之權利及義務。

八、負責人與選任人員之職稱、名額、產生方式、任期及解任。

九、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召集之條件、期限及決議方式。

十、章程變更之程序。

十一、黨費之收取方式及數額。

十二、經費來源及會計制度。

十三、其他依法律規定應載明之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