政黨法  政黨之組織及活動 ( 106 年 12 月 06 日)
第11條
國民有加入或退出政黨之自由。

政黨不得招收未滿十六歲之國民為黨員;非基於國民之自由意願,不得強 制其加入或退出政黨。但對黨員為除名之處分者,不在此限。

黨員身分之認定,以登載於黨員名冊者為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