祭祀公業條例  祭祀公業之申報 ( 96 年 12 月 12 日)
第9條
祭祀公業土地分屬不同直轄市、縣(市)、鄉(鎮、市)者,應向面積最 大土地所在之公所申報;受理申報之公所應通知祭祀公業其他土地所在之 公所會同審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