祭祀公業條例  祭祀公業之申報 ( 96 年 12 月 12 日)
第8條
第六條之祭祀公業,其管理人或派下員申報時應填具申請書,並檢附下列 文件:

一、推舉書。但管理人申報者,免附。

二、沿革。

三、不動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。

四、派下全員系統表。

五、派下全員戶籍謄本。

六、派下現員名冊。

七、原始規約。但無原始規約者,免附。

前項第五款派下全員戶籍謄本,指戶籍登記開始實施後,至申報時全體派 下員之戶籍謄本。但經戶政機關查明無該派下員戶籍資料者,免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