祭祀公業條例  祭祀公業之申報 ( 96 年 12 月 12 日)
第7條
直轄市、縣(市)地政機關應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內清查祭祀公業土 地並造冊,送公所公告九十日,並通知尚未申報之祭祀公業,應自公告之 日起三年內辦理申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