祭祀公業條例  祭祀公業之申報 ( 96 年 12 月 12 日)
第6條
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,而未依祭祀公業土地清理要點或臺灣省祭祀公業土 地清理辦法之規定申報並核發派下全員證明書之祭祀公業,其管理人應向 該祭祀公業不動產所在地之鄉(鎮、市)公所(以下簡稱公所)辦理申報 。

前項祭祀公業無管理人、管理人行方不明或管理人拒不申報者,得由派下 現員過半數推舉派下現員一人辦理申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