祭祀公業條例  附則 ( 96 年 12 月 12 日)
第56條
本條例施行前以祭祀公業以外名義登記之不動產,具有祭祀公業之性質及 事實,經申報人出具已知過半數派下員願意以祭祀公業案件辦理之同意書 或其他證明文件足以認定者,準用本條例申報及登記之規定;財團法人祭 祀公業,亦同。

前項不動產為耕地時,得申請更名為祭祀公業法人或以財團法人社團法人 成立之祭祀公業所有,不受農業發展條例之限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