祭祀公業條例  祭祀公業法人之登記 ( 96 年 12 月 12 日)
第28條
管理人應自取得祭祀公業法人登記證書之日起九十日內,檢附登記證書及 不動產清冊,向土地登記機關申請,將其不動產所有權更名登記為法人所 有;逾期得展延一次。

未依前項規定期限辦理者,依第五十條第三項規定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