祭祀公業條例  祭祀公業法人之登記 ( 96 年 12 月 12 日)
第25條
祭祀公業得填具申請書,並檢附下列文件,報請公所轉報直轄市、縣(市 )主管機關申請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:

一、派下現員過半數之同意書。

二、沿革。

三、章程。

四、載明主事務所所在地之文件;設有分事務所者,亦同。

五、管理人備查公文影本;申報前已有管理人者,並附管理人名冊。

六、監察人備查公文影本;申報前已有監察人者,並附監察人名冊;無監 察人者,免附。

七、派下全員證明書。

八、祭祀公業法人圖記及管理人印鑑。

前項祭祀公業法人圖記之樣式及規格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