祭祀公業條例  祭祀公業法人之登記 ( 96 年 12 月 12 日)
第21條
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,其依本條例申報,並向直轄市、縣(市 )主管機關登記後,為祭祀公業法人。

本條例施行前已核發派下全員證明書之祭祀公業,視為已依本條例申報之 祭祀公業,得逕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。

祭祀公業法人有享受權利及負擔義務之能力。

祭祀公業申請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後,應於祭祀公業名稱之上冠以法人名 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