祭祀公業條例  祭祀公業之申報 ( 96 年 12 月 12 日)
第18條
祭祀公業派下全員證明書核發後,派下員有變動者,管理人、派下員或利 害關係人應檢具下列文件,向公所申請公告三十日,無人異議後准予備查 ;有異議者,依第十二條、第十三條規定之程序辦理:

一、派下全員證明書。

二、變動部分之戶籍謄本。

三、變動前後之系統表。

四、拋棄書(無人拋棄者,免附)。

五、派下員變動前後之名冊。

六、規約(無規約者,免附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