祭祀公業條例  祭祀公業之申報 ( 96 年 12 月 12 日)
第14條
祭祀公業無原始規約者,應自派下全員證明書核發之日起一年內,訂定其 規約。

祭祀公業原始規約內容不完備者,應自派下全員證明書核發之日起一年內 ,變更其規約。

規約之訂定及變更應有派下現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,出席人數四分之三 以上之同意或經派下現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書面同意,並報公所備查。